热度:Loading... 日期:26-07-02, 07:02 AM
商家:您好!目前新疆各地区在售以下厂家生产的“9860椒麻鸡膏”产品,依据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》、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》的判决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,其商品名称、包装、装潢均刻意抄袭、模仿我公司产品,侵犯我公司知识产权,构成不正当竞争,我公司要求您立即停止销售并下架以下侵权厂家的侵权商品,如后续发现您有继续销售侵权商品的情况,我们将投诉至您所在地市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正当竞争科,要求对您商铺的违法销售行为进行处理。
侵权厂家及品牌
| 序号 | 侵权厂家名称 | 侵权商品商标 |
| 1 | 新疆许氏康食品有限公司 开封永盛食品配料有限公司 | 御美味、哈立克 |
| 2 | 青岛得香琳食品配料有限公司 | 得香琳、竟味香、怡竟香 |
| 3 | 四川美味源食品有限公司 | 新标 |
| 4 | 漯河碧思特调味品有限公司 | 漯味源、艾利思 |
| 5 | 青岛香鑫佳食品配料有限公司 | 香鑫佳 |
| 6 | 青岛福味源调味品有限公司 | 仟益福 |
| 7 | 青岛香巴尔食品配料有限公司 | 中德 |
| 8 | 青岛瑞香源食品有限公司 | Yasangyan |
| 9 | 吉林省德优味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| 德优味 |
| 10 | 四川绵阳利泰来味业有限责任公司 | 宇味香醇 |
附表1
乌鲁木齐中院、高院做出的一审、二审判决书均认定:隆泰食品公司请求保护的商品名称、包装、装潢具有一定影响力,判定“9860椒麻鸡膏”的名称、包装、装潢为隆泰公司的知识产权,凡是使用“9860椒麻鸡膏”、“****椒麻鸡膏”、“椒麻鸡膏”做为产品名称、抄袭模仿“9860椒麻鸡膏”包装、装潢的全部或部分设计元素,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,误导消费者购买行为的,均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。
我公司 “9860 椒麻鸡膏” 的商品名称、包装、装潢均为原创设计、专属定制,具有高度独创性与显著识别特征。以下为我公司“9860椒麻鸡膏”产品的独创设计元素:
1、名称:9860椒麻鸡膏。(标注:1)
2、包装、装潢设计元素:
①商品广告词“专业美味缔造者”。(标注:2)
②上部区块以白色为基底,下部为中部弧形隆起的绿色区块。(标注:3)
③多个产品特征词环状红绿色基底搭配并附有凸显“香”字的产品徽章。(标注:4)
④企业文化“以匠心做精品”的美术体字样。(标注:5)
⑤印章式“食品用香精”商品类别图案。(标注:6)
⑥商品净含量图案。(标注:7)

附图2
侵权厂家的侵权产品抄袭我公司商名名称、包装、装潢等设计元素具体内容见附图3:










附图3
目前,我公司已通过法律诉讼途径及行政投诉举报方式,对相关侵权厂家开展维权工作。请贵方仔细核查店内在售商品,立即下架全部侵权产品,避免由此承受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与经济损失。
顺祝商祺!
河北隆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
2026年7月1日



